焦点访谈:太空再聚首 问天无止境 |
文章来源:荃湾区 发布时间:2025-04-05 20:26:53 |
再次,对中国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进行反思,分析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执行公共政策在当下会出现何种问题或困境。 从恪守个人与群体一体化的群合 价值,转为承认个人与群体的相对分离以及人际之间的独立界限。在社会层面,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如教会、行会及学会等社团,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准官僚组织的结构。 第二,对现实社会的任何超越都必须立足现实,理论上可能的世界并不等于现实可能的世界,局部经验的成功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基督教教会 和伊斯兰教产生初期所建立的称作"乌玛"的伊斯兰公社, 最初都是以信仰为基础的自愿共同体,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并确立了裁决纠纷的机制。政治及其政策对法律的发展导向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律与政治的严格界限再度被打破。但现代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事实却变动不居,几乎是日新月异。人们更不会对禁则与制裁感到恐惧,因为人们已事先已同意接受这些禁则与制裁的后果。 二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将规则强施于各种特殊的事实,使规则对事实进行"专政",从而生硬地将一种所谓"普遍的"生活方式强加给处于不同境况中的人们。由此,在自愿共同体内部,统治与被统治、命令与服从的对立已不复存在。至于企业中普通工人、雇员的地位和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依循这种思路,笔者按时间顺序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分为三种形态,即血缘身份制社会、特权身份制社会及契约身份制社会。关于'最确定的'科学的基础意见不一不仅让人吃惊,而且,温和一点说,是让人尴尬。还有,国际上一些和平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大量涌现与迅速发展,为本文所构想的自愿共同体提供了令人鼓舞的现实范例。自愿共同体属于后一种公域。 可见,在诺齐克的思考中,共同体是实体性的社会组合,并具有了自愿性质,"乌托邦"一词也被赋予了积极意义。正如法国学者布兰克所指出的:"它为遭到长期压迫的人类思想提供了呼吸的空间和活动范围,使人类思想恢复了自豪和胆略,使每一个人都能对全部"传统"、"时代"、"成就"以及"信仰"进行批判,使个人"满怀尊严","在无穷尽的斗争中,在普遍争论的骚动中,能够亲自解决自己的幸福与命运问题……" 但是,个人主义从一开始就自有其缺陷:作为一种新型意识形态,它"代表了一种粗糙的和反社会学的或非社会学的观点"。 自愿共同体直接民主的气质与平等协商和充分讨论的特性,使得它更有可能诉诸规则的权威:因为规则是它的成员通过协商与协调达成的意志共识,是在特定情境下人们根据需要针对面临的问题所形成的解决办法,其中某些禁则与制裁是经每个成员同意所自我施加的限制与约束。现代社会的形式法治便集中体现了这种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然而,无论是信仰强化,抑或是道德教化,还是政治训化,它们一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本身又都秉具明显的外迫气质。" 当然,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试图彻底消除等级制的权力关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等级越高,义务越少,特权越多。满足适当的物质需要,同时也重视非物质的精神享受。由此现代法治中的内信与外迫的冲突得到了消解。现代社会消除了等级特权,代之以法律上的人人平等。 因而,每个人又都保持充分的独立和自由。从尼采的"权力意志论",到门肯的"天才论" ,都是精英统治论的不同变种,都是人治思想的不同表达。 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信仰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既区别于自上而下强加的"官法",也不同于自外输入的"洋法",它生发于特定共同体中人们的信仰,本身就是信仰的结晶和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2. 解除权力的压迫 在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或通过激进的革命或经由温和的改良,社会关系发生了另一种重要变化,即公开的等级特权基本上被废除,代之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关系。虽然效率导向的利益共同体会继续存在,但是,大量基于信仰、爱好或情趣等非功利性自愿共同体会得到鼓励和发展,而这会消解效率在现代社会价值中的中心地位,将拥挤与拼争在效率狭路上的人们疏散开来。这两个地区在立法、司法高度自治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如何协调共同体法与国家法以及不同共同体之间法律的冲突,提供了典型范例。如果一种秩序对人们的强制完全脱离人们的信仰基础,或者与人们的信仰严重冲突,这种外迫的体制与规则就会受到人们信仰的排斥与抵制。在对特殊境况给予特殊关照的同时,却破坏了法的一般性与普适性。非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的逼迫和挤压之下,为能外御敌辱,内求富强,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生存下来,也被迫不断强化效率观念与竞争意识。 (一)价值整合 1. 走出效率崇拜的误区 在传统社会,无论是在神治还是德治秩序中,人们更为重视的是以内在信仰与善德为主要内容的价值合理性,而不是外在效率。对于该共同体来说,体现这种价值共识的法律具有真正的普适性。 对于虚假信息的误导、意识形态的操纵以及个别管理者或成员的不当影响,除了规则形成过程中某些程序机制的制约之外,成员可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批评,并可"以脚投票"的方式作为最后抗议。在统一性的自然中,存在多样性。 国际舞台的地位与发言权皆以国家实力为后盾。规则不再仅仅是高度技术化的"行话",而主要是成员自己能够理解的生活话语。 管理者通过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限制。英国学者泰勒所提出的共同体概念,已具有了自愿的特征:(1)成员享有共同信仰和价值。即便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特定情境中的人们也能通过平等协商、自由沟通和充分讨论做出及时的法律回应。它的"魔法"煽动着无边的消费欲望,制造着各种虚假的生活需求,怂恿着比阔斗富的奢侈, 鼓动着享乐主义的追逐。 现代法治内信与外迫的冲突还有种种具体表现:"不得以对法律无知作为违法辩解",无异于"不教而诛"。那么,一种思路是,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互动,对法治的冲突予以动态调整,使冲突得到缓解。 我们看到,在现代社会的间接民主制下,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法律都成为科层制权力自上而下施加的社会控制工具,而不是自下而上的民意真实表达。第二,在确定历史分期标准时,考量的要素应尽量具有普遍性。 这种利害关系分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金钱关系。此外,不能设想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一定会加入自愿共同体,即便在一个共同体成为主导社会组织形式的社会,也还会存在不属于任何共同体的个人。 但是,它仍然存有以下内在冲突。这种强制群合必然与个人自由严重冲突,致使秩序处于紧张状态。这种法治也能消解现代法治中确定与无常之间的冲突。实质法治的出场,通过对固定规则与程序的超越,对事物"无常"的一面做出了情境化的回应。 但生活实践中的事实却千差万别,异彩纷呈,无法为一般规则所包容、囊括。从"泰勒工作制",到加尔布雷恩的"运动经济"原理。 在时间不可逆性的常规之外,存在时间的可逆性。在文化多元的现代社会,试图重建道德体系的一统天下,虽然情怀高尚,精神可贵,但往往曲高和寡,收效甚微。 正基于此,笔者才把现代社会称作契约身份制社会。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功利外求压倒了德性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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